• 當前位置: 網站首頁 > 新聞資訊 > 行業新聞
行業新聞

對“價漲量減”下的城市燃氣企業處境的思考

        2022年以來,受俄烏沖突影響,能源價格出現了自1973年石油危機以來的最大漲幅,國際天然氣價格也始終高位震蕩。從下遊市場來看,價漲量減的連鎖反應已經從國際傳遞至國内, 從上遊傳導至下遊。


        價漲。近期中石油、中石化陸續發布新一年管道氣合同定價方案,綜合價格較基準門站價格的上浮比例普遍超過35%,參見表1。經過城市燃氣協會組織部分企業測算,非采暖季氣源綜合價格漲幅超2元/m3,部分地區甚至超過3元/m3,城市燃氣企業成本壓力大。此外,上遊企業還要求10%-15%的氣量執行JKM(普氏日韓标杆指數)現貨價格。這對新通管道氣企業(去年實際消費量為零)、新增氣量需求多的企業而言不夠合理。


        量減。今年國家發改委制定并發布了《2022年天然氣中長期合同簽訂履約工作方案》,要求各地方政府“嚴格分開簽訂民生用氣合同、市場化用氣合同”,并就民生用氣制定了合同範本(對民生用氣的範圍進行了說明)。部分省發改委也出台文件,陝西、江蘇、安徽省均要求2022年合同量不低于2021年實際消費量的1.05。


        對比上遊企業發出的《關于簽訂2022-2023年度合同的商議函》可發現,首先,上遊企業方案中的氣量概念仍未按國家發改委的合同範本進行分類,而且合同量僅為上年的90%。其次,上遊企業僅是将居民氣量、集中供暖氣量、農村“煤改氣”氣量列入合同附件(氣量均為0),且執行非居民氣價(上浮35%-95%不等)。這會對北方清潔供暖、南方民生采暖用氣的量價造成影響。


        在全球天然氣供應趨緊,國内經濟放緩、疫情反複等困難疊加的情況下,此輪價格上漲将給國内天然氣産業健康發展和安全供應帶來沖擊。其中,上遊企業面臨國際能源價格波動,采購承壓。而對城市燃氣企業來說,氣源成本和經營成本持續上升也難以疏導。


        可以這樣說,國際天然氣價格暴漲僅僅是造成城市燃氣企業生産經營困難的外因,而國内天然氣市場存在的氣源供應量不足、氣源市場價格透明度有待提升、價格聯動機制難落實等問題才是關鍵所在:


        第一,民生用氣氣源供應量不足的現象較為突出。近年來上遊企業年度合同供應量增速一直低于天然氣行業消費增速。經統計,2016-2021年期間,國産天然氣産量年均增長8.7%,但大部分城市燃氣企業合同量自2017年未有明顯增長,少部分企業增幅不足8%。與此同時,随着環保要求、城鎮化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北方“煤改氣”,南方冬季取暖等民生用氣需求大幅增加,但民生用氣氣源供應存在嚴重不足。例如,從2017年起,一些上遊企業對民生用氣部分就已無合同增量,超合同量均按交易中心競拍價格或者國際現貨價格供應,2021年采暖季代采價格一度達到8.9元/m3。民生用氣量的供應得不到增長,城市燃氣企業隻能采購高價氣源保供。


        第二,氣源市場價格缺乏透明度且銷售價格政策複雜。在氣源多元化供應和管道互聯互通逐步發展的情況下,目前各省門站已難以分清進口LNG氣源和陸上管道氣源。此外,上遊企業的天然氣銷售價格政策也比較複雜,氣量概念名目繁多。合同中的存量氣、增量氣、均衡一、均衡二、管制氣、非管制氣,難以精準對應實際使用中的居民用氣、非居民用氣和民生用氣。


        第三,價格聯動機制難落實,形成價格疏導“堰塞湖”。2021年以來,上遊氣源價格暴漲,價格聯動調整稍顯遲滞,部分地方出現“應順不順”的現象,形成價格疏導的“堰塞湖”。根據不完全統計,2021年居民用氣門站價格上浮5%以來,至今仍有很多城市燃氣企業未能實現順價。某省會城市的居民用氣價格自2016年至今一直未順價,所在的城市燃氣企業承擔漲價成本達9億元;非居民用氣價格自2019年4月至今起未順價,漲價成本高達10億元(2021年該企業氣價平均倒挂0.2元m3,燃氣銷售業務三年累計虧損近7億元)。


        第四,價格聯動機制政策不完善。目前,多個省份的城市燃氣價格聯動機制政策是3年前制定的,難以适應當前天然氣市場價格變化的新情況;部分省份制定的價格聯動機制尚不健全,隻對其中的一部分供氣(居民用氣或者非居民用氣)實行價格聯動機制;少數省份則隻在省級配氣價格管理辦法中明确城市燃氣聯動機制的原則性規定,對具體實施的指導性不足。


        2022年我國經濟增速目标5.5%,工業、商業和發電領域的天然氣消費量存在較好增長預期。高企的天然氣價格會提高實體企業的用能成本,導緻企業生産經營水平下降,不排除會發生改用其他高排放替代能源的情況,既不利于提振國内經濟,更不利于國家“雙碳”目标的實現。


        為此,筆者提出如下建議:


1.确保上下遊企業共同承擔民生保供責任。

        一是由地方主管部門據實開展民生用氣量核定,明确民生用氣的範圍,消除模糊空間,确定民生用氣的合理增長幅度,保證民生用氣符合經濟發展要求;二是推動上下遊企業盡快單獨簽訂《民生供氣合同》,确保民生用氣氣源供應足量、價格平穩,切實保障社會民生穩定;三是建立民生用氣合同執行監督機制,督導上下遊企業認真簽訂和履行氣源合同,落實明碼标價規定。


2.進一步提高氣源銷售價格的公開透明度。

        應進一步建立公平合理的管輸氣量資源分配機制,并提高氣源銷售價格政策的透明度。此外,鑒于國際天然氣價格指數并不能準确反映國内的價格和供應水平,應逐漸減少采用以外國資源賣家為主導的國際現貨價格指數,如JKM普氏日韓标杆指數。建議參考我國交易中心的進口價格指數,其數據來自海關,以反映當期進口成本和我國真實的市場價格水平。 


3.加快推進全方位天然氣價格聯動。

        一是保持價格聯動機制的靈活性。應盡量簡化價格聯動的限制條件,放寬或者取消針對非居民氣價格聯動啟動條件以及不必要的調整限制;在聯動幅度過高的情況下,可采取分步實施以及地方财政補貼等方式适當疏導;縮短價格調整周期,在市場價格頻繁波動的情況下,将非居民用氣調整周期縮短到按月調整。


        二是提高天然氣終端價格政策效率。按照“管住中間、放開兩頭”的原則,促進城市燃氣企業在增強自我價格約束的基礎上,實現自主按規定執行價格聯動機制,同時加強事後監督。


4.探索激勵燃氣企業主動降低采購成本。

        嘗試建立氣源采購成本激勵機制。建議按照成本節約實行利益共享的原則,通過城市燃氣企業與終端用戶按比例分成等方式,鼓勵城市燃氣企業主動采購低價氣源,降低采購成本。考慮到氣源市場價格的複雜性和區域性特點,可根據區域市場價格波動的特點和規律,設定公平合理的目标價格,對城市燃氣企業實際采購價格與目标價格的差異部分,可提出一定比例作為對企業利潤回報的激勵和制約。


10000部拍拍拍免费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