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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新聞

電力輔助服務費用如何傳導分攤?

        2022年初,英國國家電網電力系統運營商公布的數據顯示,2021年英國電力系統平衡成本達到26.5億英鎊(合35.9億美元),相比2020年增長了48%,在一定程度上推高了終端用電成本。


        中國國内近年來電力輔助服務費用也有所增長。2018年全國除西藏外31個省(區、市、地區)參與電力輔助服務補償的發電企業共4176家,裝機容量共13.25億千瓦,補償費用共147.62億元,占上網電費總額的0.83%。2019年上半年,全國除西藏外31個省(區、市、地區)參與電力輔助服務補償的發電企業共4566家,裝機容量共13.70億千瓦,補償費用共130.31億元,占上網電費總額的1.47%。


        國家能源局最新印發的《電力輔助服務管理辦法》(國能發監管規〔2021〕61号)(下稱《辦法》)明确,并網主體參與有償電力輔助服務時,應根據其提供電力輔助服務的種類和性能,或對不同類型電力輔助服務的差異化需求及使用情況,制定差異化補償或分攤标準。同時,《辦法》用單獨一章叙述了電力用戶參與輔助服務分擔共享機制,指出直接或委托代理參與輔助服務的用戶參照發電企業标準進行補償和分攤,随電費一并結算,電費賬單中單獨列支電力輔助服務費用。


        随着新能源裝機比例的不斷提升,系統消納成本也将逐漸增加。按照“誰受益、誰承擔”的原則,輔助服務費用傳導至用戶側是業内呼籲已久的發展方向,但是否所有費用都應該并能夠及時疏導至用戶?發電側是否有分攤、内部消化的義務?應如何優化費用監管機制?eo采訪整理了部分行業專家的分析,供讀者參考。


定價與分攤應進一步市場化


宋楓 中國人民大學應用經濟學院教授、能源經濟系主任

        電力輔助服務本質上和電能量是互補品,是維持電力系統穩定運行必須的服務。絕大多數輔助服務具有公共品性質,電力系統所有參與者都能享受到服務的收益。随着新能源比例的提升,對輔助服務的需求越來越多,輔助服務的成本總量以及在電力總成本中的比重都在上升。


        純粹市場定價的産品是不需要考慮分攤機制的,因為供需雙方在價格博弈中已經決定了成本與收益的分配:一般而言,價格上漲時,價格彈性較小的一方相對彈性較大的一方承擔的上漲更多,這與稅收負擔有類似的地方。随着改革的深化以及未來風光等可變可再生能源比例的上升,輔助服務的定價與費用分攤應該進一步向市場化決定方向推進,政府職責應由定價與分攤的決策者轉型為市場規則的制定者與監管者,包括市場準入和服務标準等規則的制定、輔助服務與電能量市場聯合優化設計以及市場競争性(市場力)的監管等,目标是以合理的價格信号引導企業提供服務,最小化輔助服務成本,提升系統效率,最大化社會收益。


        我國電力市場化改革過程中,輔助服務正在經曆定價與費用分攤機制從計劃到市場的轉型。目前我國30個省份已經建立了輔助服務市場,但大多數服務尚未實現市場化競争方式提供,同時多種因素使得價格傳導機制不順暢,客觀上制約了輔助服務成本向用戶傳導的能力。2021年底國家能源局修訂發布了《電力并網運行管理規定》與《電力輔助服務管理辦法》,提出要“持續推動調頻、備用、轉動慣量、爬坡等品種以市場競争方式确定輔助服務提供主體”,“分攤機制應該遵循‘誰提供、誰獲利;誰受益、誰承擔’的原則”,有利于完善輔助服務市場化定價與分攤機制。同時擴大了輔助服務提供主體、規範了輔助服務分類和品種,這些都是市場準入與服務标準的制定,有利于引導和推動新技術、新業态發展,也有利于新能源消納。需要進一步考慮的是如何實現輔助服務與電能量市場聯合優化設計、輔助服務市場的區域整合以及市場競争性(市場力)的監管,真正實現市場化決定資源配置的優勢。


應制定用戶承擔比例上限


時分 電力價格研究者

        價格主管部門确定的上網電價機制已包含輔助服務費用。燃煤發電标杆上網電價時期,标杆電價已包括全部輔助服務成本,因此調峰、調頻等輔助服務費用在發電企業之間“零和”博弈。現行“基準價+上下浮動”機制,基礎還是燃煤發電标杆上網電價,因此理論上發電企業上網電價已經包含輔助服務成本,不應再由用戶額外承擔。


        行業主管部門對“輔助服務費用”的使用缺乏約束。目前用戶電價由電能量交易價格、輸配電價、輔助服務費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組成。其中,電能量交易價格由用戶(售電公司)和發電企業協商确定,輸配電價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按照《省級電網輸配電價定價辦法》核定、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由财政部門确定标準。唯有“輔助服務費用”,尚未納入價格主管部門管理範圍,極有可能成為行業主管部門疏導類似電化學儲能、抽水蓄能、燃機發電等高價機組成本的“自留地”,且缺乏約束。行業主管部門出于發展行業的自然天性,輔助服務費用标準也可能出現不合理大幅上漲。


         發電企業處于類似寡頭壟斷地位,将助推輔助服務的上漲。我國發電企業基本由“五大、四小”組成,市場力相對集中。此輪電力體制改革之前,輔助服務費用在發電企業之間“零和”博弈,一張燒餅大家分,不會對用戶電價水平造成影響。此輪電力體制改革明确由用戶承擔輔助服務費用,相信輔助服務費用的品種也将越來越豐富,調峰、調頻、備用、爬坡、轉動慣量、黑啟動等,發電企業在改革過程中提出輔助服務費用不是一張“餅”,而是很多張“餅”,而這些“燒餅錢”都将由用戶額外承擔。


        電力用戶無話語權,需價格主管部門設定輔助服務上限。無論電力市場還是電力行業,都相對專業,電力用戶個體一般沒有話語權,隻能承受最終上升的成本。價格主管部門作為用戶電價水平的最終守護人,必須替其發聲。在改革初期,為避免行業主管部門、發電企業無限制增加“輔助服務成本”,亟需價格主管部門在電價中設定輔助服務費用的比例上限,超過一定比例的費用應在發電企業之間分攤,抑制行業主管部門、發電企業的“不合理沖動”,維護終端電力用戶的合理權益。


發展非發電靈活性資源

必須打破成本“内循環”

楊萌 金風科技低碳能源設計研究院

        用戶作為終端消費者,實質上直接或間接承擔着電力商品的所有屬性價值,其中自然也包含維持供電可靠性所需的輔助服務成本,一如在電能交易之餘還要支付輸配電費。


        顯性地将輔助服務成本傳導到用戶在國外電力市場中已約定俗成。在北美集中式電力市場中,往往将輔助服務責任直接分攤給代表用戶的售電商,再由其通過交易等方式,履行輔助服務責任;在歐洲分散式電力市場中,則将輔助服務費用以系統使用費等形式疏導到終端用戶。


        目前基于“兩個細則”的輔助服務補償分攤機制,延續了廠網分開前電價構成要素的邏輯,将輔助服務成本在發電企業之間流轉。但随着新能源比例的提高,以及非發電靈活性資源參與提供輔助服務,這一内循環已體現出局限性。


        高比例新能源并網在提升了系統輔助服務需求的同時,也降低了并網傳統輔助服務提供者的比例,從而會将系統總體的輔助服務成本推高,且勢必需要引入更多靈活性資源。


        儲能、需求側響應等非發電靈活性資源,本身并不屬于發電側市場成員,獲取的補償資金卻來自發電側的分攤費用,扮演着分蛋糕的角色,将打破發電側内循環的平衡。因此,用戶側直接承擔輔助服務費用,是非發電靈活性資源大規模參與輔助服務市場的前提。


費用可直接按照電量均攤給全部消費者

并加強價格監管

谷峰 電力市場研究者

        電力輔助服務是電力系統運行必不可缺的部分,随着可再生能源的快速發展增加的調節服務需要,我國負荷結構改良以及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帶來的增量負荷波動,輔助服務費用總體呈快速上升趨勢。到底輔助服務費用應當由誰來承擔,這是個争論已久的問題。


        從理論上來說,輔助服務其實是通過電網提供電能量所需的中間産品,是由于電力不能大規模經濟存儲,使用了電網作為平台、多種電源共同滿足用電需要過程中,供電手段本身必須的衍生品。那麼可以建立這樣的遞進關系:現階段要大規模使用電能,必須采用電網連接發用的方式,在這種方式的供電過程中需要輔助服務,也就是說電能的終端消費者必須為包含中間産品在内的整個商品買單,如同購買漢堡的同時也包含了其中蛋黃醬的費用。


        從國際經驗來看,大部分國家輔助服務費用直接由消費者(售電公司)承擔,英國等國家将輔助服務費納入輸配電費核算,由電網企業直接向輔助服務提供者支付費用。由于英國這類國家輸配電價收取,采用“用戶支付為主、發電支付為輔”的方式,也有觀點認為用戶和發電各承擔一部分輔助服務費用。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可再生能源快速發展,其間歇性和不連續性造成了調頻和備用服務的需求量大幅、快速上升,這是事實。因此,可再生能源承擔一部分輔助服務費用的觀點也支持者衆多。


        在我國可再生能源承擔輔助服務費用,到底有什麼問題呢?問題源于我國原有的可再生能源定價制度,可再生能源的價格是按其變動成本為零,采用“固定成本+收益”分攤到度電形成的價格。其消納成本及購買輔助服務費用的成本(如要其分攤),并沒有在定價過程中予以考慮。如果可再生能源承擔了這部分輔助服務的費用,那麼還要調整其定價、向用戶疏導這部分成本。即使在電力現貨市場環境下,采用政府授權合同方式進入市場的可再生能源,該部分盈虧也要通過政府授權合同進行疏導。所以就可再生能源定價機制來說,無論是可再生能源承擔後再調價,還是可再生能源不承擔輔助服務費用,直接疏導給消費者,最終都是消費者承擔輔助服務費用。


        經濟機制的設計以簡為美,就輔助服務費用疏導而言,直接按照電量均攤給全部消費者即可。由于輔助服務在現貨市場運行情況下,多品種輔助服務提供過程與電能量生産緊密耦合,輔助服務多采用相同水平的限價。必須要注意的是,當輔助服務費用向消費者疏導的時候,要加強對提出輔助服務需求行為的監管,要建立計算輔助服務需求的“強條”,否則承擔安全責任的機構,會有很大的沖動多使用輔助服務、多預留輔助服務容量,造成輔助服務費用飙升和現貨市場價格異常上升,損害消費者利益。同時,“強條”中還要包括跨市場使用備用等輔助服務引發提供方所在市場電能量價格變化的補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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