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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标準

DB13T 1459-2011 工業鍋爐節能技術規範

範圍

本标準對涉及工業鍋爐節能的七個方面(選型、水處理、餘熱回收、運行維護、利用外熱、管理、評價與監督等)規定了基本要求和規範性作業方法。

本标準适用于《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範圍的,額定壓力小于 3.82 MPa 的以煤、油、氣為燃料的鍋爐及其輔機、監測計量儀表、水處理系統、控制系統等(以下簡稱鍋爐及其系統)。

燃用其他燃料的鍋爐、電加熱鍋爐和餘熱鍋爐可參照本标準的有關内容執行。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适用于本文件。 

GB/T 1576 工業鍋爐水質 

GB/T 4272 設備及管道絕熱技術通則 

TSG G5001 鍋爐水(介)質處理監督管理規則 

TSG G5003 鍋爐化學清洗規則 

TSG G0002 鍋爐節能技術監督管理規程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适用于本标準。

3.1 水質達标

指鍋爐給水和鍋水水質均符合 GB/T 1576《工業鍋爐水質》的各項指标要求。

3.2 尾部受熱面裝置 

為了更充分地利用鍋爐排煙餘熱,以鍋爐尾部排出的熱煙氣作為加熱介質的一類換熱裝置的總稱, 如省煤器、空氣預熱器、水加熱器等。 

3.3 鍋外水處理 

原水在進入鍋爐之前,将其中對鍋爐運行有害(結垢或腐蝕)的雜質經過一定的工藝進行處理的方 ,最常見的為鈉離子交換法。 

3.4 鍋内加藥處理 

為了防止或減緩鍋爐結垢、腐蝕,有針對性地向鍋内投加一定數量藥劑的水處理方法。 

選型節能

4.1 鍋爐使用單位應選用與其燃料種類相适應的爐型。 

4.2 鍋爐使用單位應選用能效指标符合國家規定的鍋爐,不得選用國家産業政策明令淘汰的爐型, 爐輔機應選用符合最新國家标準或行業标準要求的高效節能産品。

4.3 鍋爐額定出力應按系統實際最大需用量的 1.1~1.2 倍選取。 

4.4 以天然氣為燃料的鍋爐,宜選用加裝半冷凝或者全冷凝尾部受熱面的爐型,以使煙氣潛熱得到進 一步利用。 

4.5 燃原煤的鍊條爐排鍋爐應根據燃料燃燒特性選配給煤裝置,必要時配套具有重力篩選分層給煤功 能的煤鬥裝置以提高煤的燃燒率。 

4.6 鍋爐輔機配置應與鍋爐相匹配,鍋爐引風機、鼓風機和給水泵的額定風量、流量應按實際最大風 量、流量的 1.1~1.15 倍選取。 

4.7 每台鍋爐應按照 TSG G0002 的規定裝設監測經濟運行參數的儀表。 

水處理節能 

5.1 水質處理節能 

5.1.1 鍋爐水處理的選擇應遵守因爐因水制宜的原則,即根據爐型、原水水質情況和 GB/T 1576 的規 ,選擇采用鍋外水處理方法或鍋内加藥水處理方法,或者同時采用以上兩種水處理方法。 

5.1.2 鍋爐水質應符合 GB/T 1576 的規定并保持穩定。 

5.1.3 鍋爐使用單位應按照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範 TSG G5001 的規定配備專(兼)職水處理作業人員 和相應的化驗儀器,定期對規定的水質項目進行化驗分析,做好化驗記錄。 

5.1.4 采用鍋外水處理方法的鍋爐一般應優先采用鈉離子交換處理制取軟化水作為鍋爐給水;對蒸汽 品質要求較高的鍋爐可采用陰陽離子交換或反滲透處理的方法制取除鹽水作為鍋爐給水。 

5.1.5 采用鍋内加藥水處理方法的鍋爐應選用與其給水水質相适應的水處理藥劑,并配置自動加藥裝 ,控制合理的加藥量,确保鍋爐水質合格與穩定。 

5.1.6 鍋爐給水中二氧化矽含量超過溶解固形物總量 10%的,應控制鍋水 PH 值偏規定的标準值上限 為宜以有利于二氧化矽垢的生成。 

5.2 合理排污節能 

5.2.1 采用鍋外水處理方法的鍋爐,在保持給水水質合格條件下,鍋爐排污應遵循以下原則以減少排 污熱損失: 

a)鍋爐定期排污應根據鍋水總堿度、PH 值的化驗結果排污,總堿度或 PH 值大于規定的标準值時 排污,否則可不排污。 

b)鍋爐連續排污流量的控制應以維持鍋水溶解固形物含量偏規定的标準值上限為原則。 

c)鍋爐排污率控制:額定蒸汽壓力小于等于 2.5 MPa 的鍋爐,鍋爐排污率不宜大于 7%;額定蒸 汽壓力大于 2.5 MPa 的鍋爐鍋爐排污率不宜大于 4%;采用除鹽水作為鍋爐給水的鍋爐,鍋爐排污率 不應大于 2%。

5.2.2 采用鍋内加藥處理方法的鍋爐,除每班須進行一次定期排污外,增加的排污次數應按 5.2.1a) 的規定執行,但排污率不應大于 10%。

6  餘熱回收節能 

6.1  蒸汽凝結水回收節能 

6.1.1 蒸汽凝結水在生産和輸送過程未受污染,水質符合 GB/T 1576 回水水質要求的,應回收作為鍋 爐給水的組成部分。

6.1.2 蒸汽凝結水在生産和輸送過程受到污染,水質不符合 GB/T 1576 回水水質要求,但排放水量較 大(一般大于 2 t/h)的,應通過水水熱交換形式間接加熱鍋爐給水或作其它熱源利用。 

6.2  排煙餘熱回收節能 

6.2.1 鍋爐使用單位應根據鍋爐系統和生産工藝的實際情況,積極回收利用鍋爐排煙餘熱,并優先用 于鍋爐本系統的給水加熱和助燃空氣的預熱。 

6.2.2 鍋爐最終排煙溫度應符合表的規定否則應增設省煤器、水加熱器或空氣預熱器等煙氣尾部 受熱面裝置,以提高餘熱利用率,減少排煙熱損失。

 

表1  鍋爐最終排煙溫度限制值

鍋爐類型

額定蒸發量E(t/h) 排煙溫度限制值

或額定熱功率Q(MW)

排煙溫度限制值(℃)


蒸汽鍋爐
<1
≤230
≥1
≤170
熱水鍋爐
O.7
≤180
≥O.7
≤170
有機熱載體鍋爐
≤1.4
不高于進口介質溫度50
>1.4
≤170
a 最終排煙溫度應與表2中排煙處煙氣含氧量在同一測點同一測試時間測出,結果方為有效。



6.2.2.1 增設的尾部受熱面裝置的煙氣進出口及被加熱介質(水或空氣)的進出口必須裝設表盤式溫度 以及時了解換熱情況。

6.2.2.2 尾部受熱面裝置的結構應充分考慮減少積灰和便于清灰作業。

6.2.3 尾部受熱面裝置及相關熱力管道應按 GB/T 4272 的規定進行保溫。 

6.3 排污餘熱回收節能 

6.3.1 總容量大于或者等于 10 t/h 的蒸汽鍋爐房,應裝設具有換熱功能的排污膨脹器,利用排污餘熱 進一步提高鍋爐給水溫度。鍋爐定期排污和連續排污可共用一個排污膨脹器進行排污餘熱回收。

6.3.2 排污膨脹器及相關熱力管道應按 GB/T 4272 的規定進行保溫。 

運行維護節能 

7.1 優化燃燒節能 

7.1.1 鍋爐使用單位應使用與鍋爐設計燃料類型相一緻的燃料。 

7.1.2 鍋爐操作人員應認真做好鍋爐運行記錄與運行調節,保持鍋爐運行工況穩定。


7.1.3 用于監測鍋爐運行工況的各類計量儀表及器具應定期檢查、校正,保持其正常工作。 

7.1.4 鍋爐運行時送風量的調整應以表鍋爐排煙處(末級受熱面出口處)含氧量的規定值為依據, 在滿足燃燒工況的同時,盡量減少排煙含氧量,以降低過量空氣系數。

 表2  鍋爐排煙處煙氣含氧量限制值

燃料種類

油、氣

 燃料種類

 

 油、氣

含氧量
9%(過量空氣系數1.75
4%(過量空氣系數1.24


a 排煙處煙氣含氧量應與表1中最終排煙溫度在同一測點同一測試時間測出,結果方為有效。


7.1.5 燃煤鍋爐通過肉眼觀察火焰顔色來判斷燃燒狀況與送風量關系情況時,可參考表的描述。 

表3  火焰顔色與送風量關系情況描述

 火焰顔色

 刺眼亮白色

 亮黃色

 暗黃或暗紅色

 送風量情況

 過大

 适中

 過小

 

7.1.6 采用負壓燃燒的鍋爐,應控制爐膛與外界的負壓差不大于 20 Pa,以減少過量冷空氣的吸入。 額定蒸發量大于等于 4 t/h 的蒸汽鍋爐和額定熱功率大于等于 2.8 MW 的熱水鍋爐應裝設用于監測爐膛 負壓的壓差計等儀表。

7.1.7 鼓勵使用單位在科學測試和經驗積累的基礎上以合理比例使用二次風,以減少排煙中不完全燃 燒熱損失。 

7.1.8 鍋爐在優化燃燒工況的同時,其尾氣排放應符合環保方面的有關規定。 

7.2  清除受熱面結渣積灰節能 

7.2.1 燃煤鍋爐爐膛内輻射受熱面結渣面積超過鍋爐總輻射受熱面面積的 10%,且平均厚度大于 10 mm,或由于受熱面結渣積灰引起鍋爐出力降低、排煙溫度高于規定值時,應及時清理。

7.2.2  采用化學除渣劑進行運行除渣時,除渣劑不得對鍋爐受熱面有腐蝕等損害。 

7.3  清除水垢節能 

7.3.1 鍋爐的除垢和清洗應按 TSG G5003 的規定執行。

7.3.2 當鍋爐出現以下情況時,應當及時進行除垢或除鏽清洗:  

a) 鍋爐受熱面被水垢覆蓋 80%以上;并且水垢平均厚度超過 l mm; 

b) 鍋爐受熱面有嚴重的鏽蝕; 

c) 由于鍋爐受熱面結垢引起鍋爐出力降低、排煙溫度高于規定值。 

7.3.3 酸洗除垢應委托專業鍋爐清洗單位進行,并接受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的鍋爐清洗過程監 督檢驗。 

7.3.4 鍋爐使用單位應堅持防垢為主,除垢為輔的原則,積極做好水質處理工作,長期保持鍋爐無垢 或少垢運行。 

7.4 保溫節能


7.4.1 鍋爐本體和附屬的熱力設備及管道應按 GB/T 4272 的規定做好保溫。 

7.4.2 鍋爐本體和附屬熱力設備及管道的保溫層表面溫度不應超過以下數值:  

a) 鍋爐側面溫度<50℃(爐門、觀察孔和接管 300 mm 範圍内除外)。 b) 鍋爐頂部溫度<70℃(爐門、觀察孔和接管 300 mm 範圍内除外)。 

c) 各種熱力設備、熱力管道以及閥門表面溫度不得超過 50℃。 

7.4.3 鍋爐本體和附屬熱力設備及管道的保溫層有明顯脫落破損且外表面溫度大于 7.4.2 規定時應及 時修複,以減少散熱損失。 

7.5  防漏風節能 

7.5.1 采用負壓燃燒的鍋爐運行時,應注意關閉爐門及觀察孔,以防止冷空氣大量吸入爐膛,影響燃 燒效率。 

7.5.2  鍋爐爐牆應能保證爐膛的密封,發現有漏風現象時應及時封堵。 

7.6  防跑冒滴漏節能 

7.6.1 鍋爐及熱力系統上的連接部位其密封面應根據壓力和溫度參數選擇合理的密封材料或标準密封 确保密封可靠性。 

7.6.2 鍋爐及熱力系統上的主要閥門、安全閥、放空閥、排污閥、水位表、疏水器等應及時檢修和密 封性試驗防止洩露。 

7.6.3 鍋爐運行過程中操作人員應定時對熱力系統進行巡查,發現有洩漏部位應做好标記和記錄, 合生産情況及時組織搶修減少熱損失。 

7.6.4 鼓勵鍋爐使用單位分級設置蒸汽及熱量流量積算儀表,實行量化管理,促進有效利用。 

利用外熱節能  

8.1 鍋爐使用單位應因地制宜積極利用鍋爐以外的熱能來提升鍋爐給水溫度,達到節能目的。 8.1.1 利用本單位或較近區域内的用熱設備(如窯爐、有機熱載體爐等)的餘熱來加熱鍋爐給水。 8.1.2 利用太陽能裝置預熱鍋爐給水。  

8.1.3 利用本單位或較近區域内的熱溫泉水直接作為鍋爐給水,但必須采取正确的水處理方法,防止 鍋爐結垢。 

8.1.4  利用熱泵技術等其它熱源預熱鍋爐給水。  

8.2 鍋爐利用外熱應以系統節能為原則統籌考慮。 

節能管理 

9.1 鍋爐使用單位對鍋爐及其系統的節能管理工作應符合 TSG G0002 中使用管理的相關規定。 

9.2 鍋爐使用單位應積極淘汰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高耗能機電産品。 

9.3 鍋爐使用單位應以綜合節能為原則,統籌考慮,積極采用有效的節能工藝、節能方法,對目前運 行的鍋爐及其系統進行節能改造和技術升級逐步提高鍋爐節能總體水平。對節能指标不能達到有關規 定的要求,又不具備改造升級潛力的鍋爐,使用單位應積極予以淘汰。 

9.4 鼓勵在鍋爐設計、制造、使用過程中,積極探索鍋爐節能的新方法、新工藝。 

10  節能評價與監督

10.1 對在用鍋爐的節能情況可以通過表和表進行現場簡約評價。現場簡約評價時鍋爐最終排煙 溫度限制值和鍋爐排煙處煙氣含氧量均符合要求的方可視為符合要求。 

10.2 鍋爐最終排煙溫度限制值和鍋爐排煙處煙氣含氧量可以根據鍋爐的結構特性、燃料特性、燃燒方 式及鍋爐的使用年限等因素在 15%範圍内浮動。 

10.3 對于采用自然通風方式的鍋爐其最終排煙溫度限制值可以增加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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